法理学15
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C、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的紧密联系;
D、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界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一定义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E、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F、对近5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法制取得了重大进展,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
G、对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8、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选)
第一,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
第二,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
9、实体(价值)基本原则:(选)
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主义、共同福利、正义、和平、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体基本原则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
10、形式(程序)基本原则:(选、简)
第一,主要原则:A、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进行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C、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D、审判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E、实行回避制;
F、两审终审制;
G、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H、被告人、当事人有权进行辩护。
第二,目的:法制基本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法治,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
第三,注意的问题:法治在形式方面的基本原则是本国法律发展经验的总结。我们在确定这些原则时,必须从本国国情即本国社会制度和其他各种现实条件出发,当然要参考本国历史上和外国的经验,但应以本国国情为基础。
11、依法治国的优越性:(简、论)
第一,法治并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它可以说是人们在沟通理性的体现,人们在自由开放的,不受权力关系宰割的情况下,诚意地进行。
第二,法治代表一种对人们行为的高度规范性指引方式而不是一种个别性指引方式,具有极大权威性;
第三,法治对人类文明、民主与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四,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第七章
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简)
第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归根到底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
第二,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的反作用,但这种作用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并不都是积极、进步的,而是有进步与障碍之分。
2、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表现:(简)
第一,法的产生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二,法的性质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三,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经济基础;
第四,法的许多特点主要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第五,法的发展变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基础。
3、理解法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原理需要注意哪些:(简)
第一,法决定于经济基础,是在最终意义上说的,不是说经济基础是决定法的唯一因素,不是说经济基础之外的因素对法没有重要影响;
第二,法决定于经济基础,也不是说法可以直接地、自发地从经济基础中产生出来。经济基础决定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首先,经济基础需要有以法的形式加以表现的要求。其次,这种要求是通过在经济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主体的利益表现出的。
第三,强调经济基础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这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认为在任何条件下法和国家这类上层建筑都不能反转过来起重要作用。
4、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简)
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所具有的一系列特点或优点,对经济基础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它可以通过提供行为规范、以法的形式总结和反映成功的经验,来促进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向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引导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朝有利于掌握政权阶级的方向发展,从而对经济基础起着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法有特殊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掌握政权阶级可以用法来维护有利于自己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第三,法的特殊的强制性,它可以帮助掌握政权的阶级改造或摧毁旧的、不适合自己需要的经济基础。
5、法对生产力的作用:(简、选)
第一,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一般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法对经济基础有积极服务作用,不等于法对生产力的作用都是积极的。
第二,法对生产力也有直接的促进或阻碍作用,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的变化直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6、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简)
第一,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A、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所立的法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当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经济条件出发;B、在立法时应当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A、法积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战略部署的精神并保障其顺利实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B、法还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7、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相互作用:(论)
第一,社会主义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是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推动 我国法制建设更快发展的强大动力,法制建设的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有重要作用;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法制建设发展。主要表现在:A、改革加速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进程;B、改革推动着有中国特色的法的体系建设;C、改革促进着立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D、改革促进司法占线发生一系列变化;E、改革也促使全社会增强法律意识。
第三,法促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表现在:A、法可以把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能够凭借法的明确性、肯定性,沿着清楚的、明确的道路推进。B、法可以把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C、法可以发挥其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简)
8、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简)
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可以将改革的大政方针确认下来,使改革获得法的依据,并保障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使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进行;
第二,法可以将改革的成果和经验确立和巩固下来,并使其得以有效地推行,保障改革能稳定、成功、深入地进行下去,指导改革健康地发展;
第三,法可以发挥特有的权威性、普遍性,为改革所需要的安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提供保障。
9、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复杂性、渐进性和探索性之间的矛盾:(简)
改革与我国社会主义法不是也不可能是在根本上相抵触的。
第一,两者在性质、目的和根本使命等方面是一致的、相适应的,并且这种一致性和适应性应当是主要的;
第二,当然,改革与法两者之间也会发生矛盾;
第三,不应当也不可能企望每一项具体的改革都要在法的范围内进行。那种要求预先制定一套完备、成熟的有关改革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去相应地进行改革的做法,是不切实际和有害的。
第四,当改革与法发生矛盾时,要慎重对待,不能笼统地说法要服从改革或改革应当服从法。
10、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简)
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具有可能性,是因为:
第一,我国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改革能在法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我国已初步具备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的法制基础;
第三,全民的法律意识正在提高,法制教育和科研正在深入,司法人员的法律修养正在加深,这些都为在法的范围内进行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条件。
11、改革与法发生冲突的情况:(简)
第一,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宪法和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发生这种矛盾时,应当坚持宪法原则,阻止这种改革发生或暂不让其发生;
第二,是不合时宜的改革同那些与宪法的改革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主要也是阻止这种改革发生,同时要修改与宪法原则不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是好的改革、正确的改革与有关不适合改革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矛盾。当这种矛盾发生时,应当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不必死守它们,不能用它们束缚改革的手段。
12、商品交换与法的关系:(简)
法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是由商品交换的内在要求和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商品交换是平等自愿的交换,它需要法这种具有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交换主体的地位。
第二,商品交换的实质是改变商品归属关系,它需要法这种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来确认商品的所有权。
第三,商品交换的过程本身需要有与之相应的规则和秩序,而法的特点使它能适应商品交换的这种需要。
13、比古东方国家复杂得多的法和法制,特别是产生了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选)
14、开创“民商分立”传统的著名的《法国民法典》。
15、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制或法治经济(简)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主要表现在: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主休的行为需要法来规范。
第二,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经济关系,没有契约这种法的形式,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
第三,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经济,需要有保障自由、平等、维护公平的规则,这种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
第四,市场经济是有序经济,离不开法治的作用。
第五,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需要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和惯例来调整。
16、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简、选)
第一,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引导市场经济主体在遵循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遵循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第二,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促进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反映市场经济规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确认政府职能的转变,促使政府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保障作用。国家通过法的规范,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利益、平等、秩序和环境等保障。
第四,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必要的制约作用。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制约市场经济中的自发性、盲目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片面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因素,制约容易滋生的拜金主义和利已主义,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7、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简、选)
第一,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要使市场经济搞活,就要用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各种经济主体、经济成分的合法、平等和有权决策的地位,确认和保障各地经济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要使市场经济搞活,就要处理经济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采取有效有益的行为,这就离不开法的作用。
第三,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也是有关经济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过程。要搞好市场经济,需要有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需要有法和法治的运行作为正常秩序的体现,使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