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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都说好(三)

看了都说好(三)

(二)《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朝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三)编敕活动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但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至南宋孝宗后,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又颁《庆元条法事类》。
       
(四)编例活动
        宋朝在编敕的同时,也很重视编例的活动,以之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宋神宗变法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自此以后,宋哲宗时颁《元符刑名断例》,南宋高宗时颁《绍兴刑名断例》等。宋代颁例之多,为前所未有,至南宋庆元年间,仅条例(指挥)前后已达数万件之多,并且其法律地位也日趋重要。
        (五)条法事类的编定
        到南宋孝宗统治时期,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又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名之为《淳熙条法事类》。到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在前次修订的基础上,又加以编定。最后,以《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一)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虽然实行笞杖徒流刑的折杖法,但是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因此,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2.刺配刑。由于宋初的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的犯罪问题,宋太祖时期还规定了“刺配刑”。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3.凌迟刑。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朝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凌迟这种酷刑一直沿用于封建社会,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二)重法地法
        北宋中期以后,统治者加强了对“盗贼”犯罪的处刑,宋仁宗嘉事占年间专门创立了《窝藏重法》,严惩“贼盗”犯罪的窝藏之家,清除“贼盗”犯罪的社会基础。英宗继位后,除继承《窝藏重法》外,又另外制定了《重法》;神宗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所谓“重法之人”,是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对重法之人的制裁,没有地区限制,“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一经捕获,本人处死刑,家财没官,妻子编置千里之外。这样,宋代处刑更严酷的《盗贼重法》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
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
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1.            买卖契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赊卖二种。绝卖为一般买卖,赊卖则采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物的价值。
2.           租赁契约。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           借贷契约。宋朝法律也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4.           借贷契约。宋朝法律也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
        宋朝沿袭唐朝,仍然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但与唐朝相比,宋朝设置“明法科”,皇帝更重视采用“明法”、“通经”的办法来选任官吏,使得官吏具有依法管理的应有素质。 同时宋朝严格防止科考舞弊。相继采取弥封举子姓名(“糊名”)与考试卷另由他人抄写呈上(“誊录”)的方式,以保障官吏的水平与相应的素质。

(三)监察制度
        宋朝因循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台院负责官吏为侍御史;殿院负责官吏为殿中侍御史;察院负责官吏为监察御史。
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宋朝沿袭唐制,在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特别是审理地方上报的徒流刑案件,以及审理京师与中央百官所犯徒流刑案件。同时也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同刑部与御史台共同审理,并上报皇帝批准执行。由于宋代统治者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另立审刑院,使大理寺的地位在一个时期发生变化而成为慎刑机构,负责中央审判复核工作。
        2.刑部。刑部是负责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对大理寺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并同大理寺与御史台一起共同审理某些重大疑难案件。
        3.御史台。御史台是宋代中央一级负责法律监督的重要机关。同时与大理寺、刑部一起审理某些重大疑难案件。
        4.审刑院。宋代审刑院的出现,是当时中央司法机构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宋太祖建隆年间,为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另立审刑院,使审刑院官吏掌管审判大权,从而降低了大理寺的地位。另外,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评议,交由皇帝裁决。此后,因神宗变法裁撤审刑院,大理寺才又恢复原有的职能。


14.宋朝为加强中央司法机构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        )。
A.大司徒B.《宣政院》C.大理院D.审刑院
【答案】 D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宋朝初期沿用唐制,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伴随着封建集权基本国策的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宫中增置审刑院,由皇帝指派亲信大臣或高级官员出任长官知院事,职责是受理大理寺上报案件,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并监督刑部的复核工作,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侵夺了大理寺与刑部原有的权力。在这种模式下,全国各地上奏中央的案件,均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之后,在返回审刑院,由知院事或其属下的详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除审刑院外,宋初还设置了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这种司法机构的多元化虽然有利于皇帝直接操纵司法,但其所造成的机构重叠、职权重复,使得司法程序更加混乱。因此,审刑院最终于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被撤消,其职能划归刑部。

        (二)鞫谳分司制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该制度使二者互相制衡,以免作弊,此即“鞠谳分司”之目的。成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这个题目前面已经列举了,不知道有没有映象了,了解这个题目就对宋朝的司法内容比较全面掌握了这里面包括四个知识点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
一、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二.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自太祖以后各朝皇帝具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宋朝所编敕令格式占法典总数的80%以上。
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三.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
四.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翻异别推”(翻异别勘)制度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司考题目
16.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做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
  A.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B.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C.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D.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答案:B
  考点:翻异别勘
  详解:“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平级的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本案原由州府审理,因此选项A正确。



        (四)务限法 这个没有考过
        宋朝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纠纷增多,统治阶级不想因此影响农业经济发展,故在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上规定了务限法。《宋刑统》“婚田人务”条规定,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洗冤集录》与《明公书判清明集》这两个都没有考过要注意
        1.《洗冤集录》。宋朝中期由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宋慈字惠文,福建省建阳县人,他在广东、湖南等地出任提点刑狱使等四任地方司法官。他注重总结与研究,以往勘验经验,又结合自身勘验的经历,终于完成了具有重火影响的比较完整的法医检验专著。该书出版后他的影响远播海外,成为世界法医学史上瑰宝。

        2.《明公书判清明集》。《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它成为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史的宝贵材料。在《清明集》中,不少判决书中还援引了当时的若干法律条文,对人们考察宋代法制史,特别是南宋法律制度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故从宋至明清,不断有人从事对《清明集》的研究。
《清明集》不仅为中国法制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成为东亚日本等国推崇的一部书,可见该书内容之丰富,影响之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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