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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都说好 隋唐宋法律制度

看了都说好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
        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律》,同年十月颁行,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再行修订。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开皇律》,其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较以往的封建法典有较大的改革。
       
        二、《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1.十二篇体例。《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2.五百条律文。《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1.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2.区分公罪与私罪。《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3.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二)《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认为《开皇律》刑罚过重,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修成《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较,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刑。但隋炀帝并不认真实施《大业律》,只是作为一种装扮而已。甚至下令“民盗一钱以上皆弃市”,完全抛弃文帝时期的法律规定,实行严刑重罚。隋炀帝恣意横行、自毁法制的结果,终于激化了社会矛盾,加速了隋王朝的灭亡。

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四)《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五)《开元律疏》
        唐玄宗开元年间,玄宗下令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修订后颁行天下,称为《开元律疏》。
        (六)《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二十六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唐六典》修订的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七)《大中刑律统类》
        唐朝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250条,号称《大中刑律统类》,从而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并对继唐而立的宋王朝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律疏议》指的是(        )。
A.《武德律》 B.《贞观律》C.《永徽律》D.《开元律》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概况。《唐律疏议》系《永徽律》及其注解全书。唐高宗时,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修订了《永徽律》十二篇,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适用科举考试明法科的需要,唐高宗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注释。长孙无忌等人因而对律典的立法原则进行了阐明,并对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解,附之律文之后,称作“疏议”。疏议经高宗批准后颁行全国,具有与律文同等效力。律与疏共称为“永徽律疏”,到元代被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保存至今最古、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考生注意】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朝因暴政滥刑导致灭亡的教训,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唐朝前期的立法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唐高祖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
第二阶段,唐太宗制定《贞观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础。
第三阶段,唐高宗制定《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有影响力的代表性法典,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法律的蓝本,并对当时中国周围的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法律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我们今天了解和研究中国古代乃至东亚国家古代法律的基本史料。历年来都是考试的热点。

07年司考题
57.永徽四年(公元 653 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 , 对房遗爱应作何处置?
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         B.应被判处死刑
C.可以赦免        D.不适用自首
【答案】BD
【逐项解析】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不可赦免。也不能适用自首予以赦免,因此,正
确选项为 BD。
【常见错误】唐律系统地规定了自首制度,目的在于分化打击犯罪,但由于自首会导致赦免减刑,所 以该制度不适用于十恶犯罪。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答案及解析:BC   A错误,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 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B正确,《永徽律疏》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C正确,《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D错误,《武德律》在先,《永徽律疏》在后。


.大中刑律统类编纂于(        )(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A、 唐朝 B、宋朝 C、五代 D、元朝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末期的立法情况。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所确立的律、令、格、式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传统,开创了“刑律统类”编纂体例的先河,被后人称为“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的形式,对继唐而立的宋朝产生了重要影响。宋朝建立后不久,即颁行了《宋刑统》。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但加刑时,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不是处流二千五百里,而是处徒三年。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004年)司考题目
  59.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答案及解析: ABCD 《 永徽律疏》 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 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故A 项正确;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 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仃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 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据此B 项正确C项表述正确;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执行各自的司法职能。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所以D 项也正确。


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这些原则中的原文没有删除你有空看看因为几年来考试中都有用《唐律疏议•》原文内容要你分析,实际上就是要说出原文表达的以下内容。但原文一定要看懂才行。
        1.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的行为为“公罪”;对“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定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3.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唐律采用“自首原罪”做法。《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实行“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也就是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第一,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第二,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第三,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5.累犯加重原则。《唐律疏议•贼盗》规定:“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即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6.特权原则。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特权方面。
        (1)议。即“八议”,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唐律明确记载:“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只是“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和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减的对象是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4)赎。赎的范围为:“诸应议、请、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但对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5)当。指以官品抵罪,特指抵当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7.化外人处罚原则。《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化外人”指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法律称谓,最早见于《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岂有同类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丽与百济相犯之类,各以国家法律论之。”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侨民之间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简答题(本题6分)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答案】:这是《唐律疏议•名例•断罪无正条》中的文字,此条规定断罪轻重相举之法,表述唐律中定罪量刑中的类推原则,其含义是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刑的规定,来解决轻罪的处罚问题;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罪处罚的规定,解决重罪的处罚问题。唐律确定“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是因为“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文,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为了减少律文的烦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于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致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律文简约”的精神。
【考点分析】:轻重相举之法即类推原则,就性质而论属于比附犯罪,即以犯罪人所犯律无正条时,得以比附类似之律条或者附以以往判例而决之。由于类推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唐律还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以故失论”。
【考生注意】:“举重以明轻”及“举轻以明重”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文的简约,表明了唐律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并为后世主要法典相沿袭。

62.关于唐律中的刑罚适用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十恶犯罪为常赦所不原 B、老年人和残疾人犯罪可减免刑罚 C、禁止以类推方法定罪量刑D、外国人犯罪一律依照唐律处罚
【答案】 AB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立法。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其一,区分公罪和私罪;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其三,合并论罪从重;其四,自首减免刑罚;其五,类推原则;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其七,累犯加重;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其十一,化外人有犯,《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按照唐律处断,体现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由第五、第六、第八、第十条原则可知,AB为正确答案,CD为错误选项。
【考生注意】唐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峰,在无论在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内容上都是相当成熟和完善的。而且《唐律疏议》是至今所能见到的保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所以应重点注意。

司考题目
17.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
  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
  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
  D.适用唐朝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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