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次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54、丛聪抢劫案中的减刑问题
丛聪因涉嫌抢劫罪于2001年7月15日被依法羁押,2002年1月15日二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月15日丛聪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依法裁定减刑,减为18年有期徒刑。如果丛聪再没有获得减刑,则此时丛聪的刑期的起止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如果丛聪此后又多次依法获得减刑,则其最早可能在何时刑满释放?
本案中.根据规定,18年有期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即2004年1月15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已经执行2年刑期以及先前羁押的6个月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这样,此时丛聪还需要实打实地执行18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再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其刑期自2004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如果丛聪此后又多次获得减刑,但多次减刑必须有一个限度,即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该10年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即2002年1月15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丛聪通过多次依法获得减刑.最早可能在2012年1月14日获得刑满释放。
55、陈聪故意伤害、抢劫案
陈聪l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l0年有期徒刑.因在监狱服刑改造表现突出,于2001年被依法假释,2003年又发现陈聪于1993年的时候还有一起抢劫罪没有判决,该抢劫罪应判有期徒刑8年,则此时对陈聪如何处罚?
本例陈聪故意伤害、抢劫一案中,首先应撤销假释。陈聪2001年被假释,那么假释的考验期为剩余刑期即3年,从2001年至2004年都属干假释考验期间.2003年发现1993年的抢劫罪.就属于在考验期间发现罪的情形,所以要先撤销假释。其次考虑并罚,由于发现的抢劫罪是罪,本罪即原判的故意伤害罪已经实际执行了7年,故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用故意伤害罪的10年有期徒刑与抢劫罪的8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结果是10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后再减去实际执行的7年(不能减去9年.因为经过的2年考验期不属于实际执行的刑期).那么此时(即发现漏罪而撤销假释之际)陈聪的刑罚应在3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