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次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39、吴某某盗窃、抢夺、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染上毒瘾,无经济来源,遂萌生盗开出租车作为抵押来骗取钱财的念头。2000年6月28日,吴某某以秘密方式,将停放在某市文灶路口一部车号为闽DT3442出租车开走,后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轮胎店店主戴某7000元人民币;2000年7月4日,吴某某盗开停放在莲花五村一部闽DT2889号出租车,后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补胎店店主许某500元人民币;2000年6月30日吴某某窜至市彩虹花园,拦乘一部闽DT3566号出租车,随后对司机谎称轮胎没气,将司机骗下车,并趁司机察看车胎之机,将车开走。当日,吴某某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轮胎店店主王某1000元人民币。吴某某的吊且、抢夺、骗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那种数罪形态?
本例中的吴某某在三次作案中,第一次,第二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偷走汽车,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第三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乘出租车司机不备,将汽车开跑,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构成抢夺罪。在对盗窃和抢夺所得赃车的处理上,吴某某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赃物汽车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吴某某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后的诈骗行为,是刑法中的牵连犯,是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项“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
40、贾某拘禁张某追讨债务案
张某通过贾某向贾某所在公司借款5万元,言明三个月归还。三个月过去以后,张某没有还款,公司即催贾某向张某追讨债务。当贾某找到张某要求他换款时,张某声称没钱还.以后等有钱了再还这笔欠款,贾某看到张某穿着名牌服装,还买了一套住房,认为张某是故意不还钱给自己难堪,就不放张某走,和张某在一个旅店内一起住了6天,让张某打电话找家里人送钱过来。6天后,见张某家里一直没有送钱来,又让张某写了一个还款保证,一个月内一定还钱。一个月过后,张某仍然没有还钱,贾某再次找到张某,带至旅店,不让张某回家,催其还钱。3天后,张某家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将贾某抓获。贾某的行为属于罪数中哪种类型?
本例中贾莱拘禁强某追讨债务一案中。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贾某为了追讨债务而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犯罪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的继续状态,是典型的继续犯的表现形式。第一次的非法拘禁行为和第二次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相隔了一个月,两次行为都构成单独的非法拘禁罪,属于同种数罪。在通常情况下,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照一个非法拘禁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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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16 17:4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