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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必知案例分析(已经更新第19次,陆续更新中)

第八次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39、吴某某盗窃、抢夺、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因染上毒瘾,无经济来源,遂萌生盗开出租车作为抵押来骗取钱财的念头。2000年6月28日,吴某某以秘密方式,将停放在某市文灶路口一部车号为闽DT3442出租车开走,后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轮胎店店主戴某7000元人民币;2000年7月4日,吴某某盗开停放在莲花五村一部闽DT2889号出租车,后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补胎店店主许某500元人民币;2000年6月30日吴某某窜至市彩虹花园,拦乘一部闽DT3566号出租车,随后对司机谎称轮胎没气,将司机骗下车,并趁司机察看车胎之机,将车开走。当日,吴某某以该车作为抵押,骗取某轮胎店店主王某1000元人民币。吴某某的吊且、抢夺、骗行为属于刑法中的那种数罪形态?
      本例中的吴某某在三次作案中,第一次,第二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偷走汽车,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第三次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乘出租车司机不备,将汽车开跑,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特征,构成抢夺罪。在对盗窃和抢夺所得赃车的处理上,吴某某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赃物汽车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吴某某实施了盗窃、抢夺行为后的诈骗行为,是刑法中的牵连犯,是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3项“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吴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和诈骗罪。

40、贾某拘禁张某追讨债务案
      张某通过贾某向贾某所在公司借款5万元,言明三个月归还。三个月过去以后,张某没有还款,公司即催贾某向张某追讨债务。当贾某找到张某要求他换款时,张某声称没钱还.以后等有钱了再还这笔欠款,贾某看到张某穿着名牌服装,还买了一套住房,认为张某是故意不还钱给自己难堪,就不放张某走,和张某在一个旅店内一起住了6天,让张某打电话找家里人送钱过来。6天后,见张某家里一直没有送钱来,又让张某写了一个还款保证,一个月内一定还钱。一个月过后,张某仍然没有还钱,贾某再次找到张某,带至旅店,不让张某回家,催其还钱。3天后,张某家人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将贾某抓获。贾某的行为属于罪数中哪种类型?
      本例中贾莱拘禁强某追讨债务一案中。贾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贾某为了追讨债务而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犯罪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的继续状态,是典型的继续犯的表现形式。第一次的非法拘禁行为和第二次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相隔了一个月,两次行为都构成单独的非法拘禁罪,属于同种数罪。在通常情况下,对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照一个非法拘禁罪追究贾某的刑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16 17: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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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41、杜某等生产、销售劣药案
某制药,生产链霉素针剂一批,有效期至1997年10月。至1997年10  月,有609箱链霉素针剂仍未能售出。冷某从该厂负责人杜某处得知后表示  愿意帮忙销售,条件是每支针剂降价三角钱.并由药厂将有效期改至1998年  10月,杜某为牟利即按冷某要求更改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将600箱链霉素针剂销售给冷某,获款10万元。冷某通过某西药房将部分药品售出,销售金额达8万元。后用该针剂的患者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全力抢救,才脱离危险。在上述案例中,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章引例中案例采用的是定罪判刑方式。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某制药厂为牟利将已经过期的药品更改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后销售给冷某,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的单位犯罪,判处罚金20万元;杜某作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4年;冷某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并销售,构成销售劣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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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分感谢
我是一直在向这里索取丫
每次赶早就下下来了
THANKS
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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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次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42、张强盗窃案
      张强因染上赌博恶习,将自己的积蓄输得精光。他想把输掉的钱补回来,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某日凌晨,张强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  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皮手套和少量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次目,张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强有期徒刑6个月。结合本案分析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括哪些内容?
      本例张强盗窃一案中,张强的盗窃行为表明其具有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的危险意向,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需要特殊预防。通过对张强盗窃行为判处刑罚的惩罚,向社会警示,任何合法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可以达到抑制犯罪发生的效果。

[ 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19 0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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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辛苦了!!!
Do my best,I’ll get a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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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收下了~~~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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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好的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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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次
第十五章  刑罚体系

43、雅丽瑛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雅利瑛于1993年10月问,先后从犯罪嫌疑人段茼英(在逃)处购得大量海洛因,藏匿于家中,并贩卖给张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等吸毒人员。1993年12月15日,雅利瑛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被抓获后第二天即脱逃。公安机关从雅利瑛家搜出717克海洛因。1994年4月雅利瑛被再次抓获,因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后再次脱逃,被长期通缉,长过8年之久,直至2001年4月被抓获。对于雅利瑛该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是否可以判处死刑?
本例雅利瑛贩卖毒品一案中,关于雅利瑛的判刑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雅利瑛乘做人工流产之机逃跑,再次被抓获交付审判时已经是8年之后,怀孕的事实早已不复存在,不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故判处雅利瑛死刑。另一种意见认为雅利瑛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4、朱旺军被判处罚金案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旺君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法官以“被告人朱旺君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或者以“被告人朱旺君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或者以“被告人朱旺君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或者以“被告人朱旺君的犯罪情节轻轻为由,判赴罚金1 000元”。
本章引例15 2朱旺君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重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根据此司法解释,如果刑法分别对某个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罚包括“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那么,人民法院要么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财产刑,要么单独适用该财产刑。本案中,人民法院要么判处朱旺君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么对朱旺君单处罚金。因此几种判罚中,只有以“被告人朱旺君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 000元”是正确的。

45、沈秀珍故意伤害赵迎春案
沈秀珍1993年目故意伤害赵迎春,致赵迎春左腿残疾,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沈秀珍如果没有获得减刑、假释,则其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长达多少年?如果沈秀珍改造表现突出,于1999年执行6年后就被依法假释,则此种情形下沈秀珍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长达多少年?
本章引例15 3沈秀珍故意伤害一案中,第一种情形下,由于沈秀珍主刑10年有期徒刑期间政治权利当然地被剥夺,即把主刑的10年算上,沈秀珍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长达13年。在第二种情形下,沈秀珍有期徒刑执行6年后被假释,则其被附加剥夺政治报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开始计算,即从1999年起计算,这样,沈秀珍实际上被剥夺政治权利长达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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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什么人来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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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次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46、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案
    1983率被告人黄芬被人贩子拐骗到南乐县与被告人阎留普结婚。1989年5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芬被本村村民阎建立强奸,阎留普发觉后与阎建立厮打,被阎建立匕首刺伤。阎建立作案后潜遂。为给阎留普治伤,阎留普的家人牵走阎建立家的耕牛,卖得900元钱以充抵医疗费。阎建立被抓获归案后,南乐县法院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阎建立有期徒刑十年。阎建立为此怀恨在心。
    1997年11月阎建立出狱后,以讨要耕牛为名,多次向阎留普及其兄弟勒索钱财,还多次拦截、威胁被告人黄芬。1999年12月经人调解,阎留普之兄阎聚普给付阎建立现金1900元,但阎建立不肯罢休,以其母牛每年可生一头牛犊为借口,另索要现金8000元,阎留普下跪求饶亦无济于事,阎建立扬言如不给钱就要杀阎留普全家。为此阎留普一家终日提心吊胆,不敢在家居住,将子女寄住于他人家中,二被告人则躲藏在阎留普母亲家中。
2000年1月12日凌晨6时许,阎建立来到阎留普夫妇临时住所威胁、索要钱财,阎留普用事先准备好的粪叉将阎建立打倒在地后并将其按住,黄芬则持菜刀朝阎建立身上砍,刀被阎建立夺走后.黄芬又拿起粪叉把打了阎建立数下。阎留普让黄芬拿来其事先准备好的杀猪刀,阎留普朝阎建立背部、胸部、头、面部猛刺十余刀,阎建立被刺破心脏.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被告人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阎留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黄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章引例阎留普、黄芬故意杀人一案中,阎留普、黄芬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照《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有两个量刑档次,即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确定哪一个量刑档次,是本案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被告人阎留普、黄芬是出于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故其杀人犯罪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阎留普、黄芬犯罪的情节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阎留普作案后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67条第l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阎建立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阎留普不应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阎留普持刀刺死被害人闽建立,系主犯,也不应对被告人阎留普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处阎留普有期徒刑六年,是适宜的。
被告人黄芬系从犯,依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赴罚;作案后即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考虑被害人阎建立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黄芬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芬伙同阎留普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应对被告人黄芬免除处罚.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黄芬减轻赴罚,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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