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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必知案例分析(已经更新第19次,陆续更新中)

赶紧跑进来感谢一下......
2008年.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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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好人啊!先回了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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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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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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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真的十分感谢哦,辛苦啦o(∩_∩)o...:em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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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37、董尚群等四人盗窃摩托车、收购赃物案
      被告人董尚群,男,28岁;被告人陈善刚,男.21岁;被告人孔国省,  男.25岁;被告人梁合成,男。33岁。被告人董尚群分别伙同李俊臣,董尚明、冯绍民、张新党、梁保林、宋士平,陈刚强(均已判刑)、陈善力(在逃)、陈善刚、孔国省等人于1992车冬至1999年9月份先后在原阳县、封丘    县、焦作市、阳城县、新乡市等地盗窃作案24起.共盗窃各类两轮摩托车15辆、柴油机动三轮车1辆、自行车8辆及皮箱、衣物.录音机、手表等物,总价值66187.8元。其中被告人董尚群参与作案2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6187.8元;被告人陈善刚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4794.5元;被告人孔国省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56.3元。被告人梁合成于1999年1月四月通过宰爱军分别以1000元、7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盗窃的蓝色金城AX-100摩托车一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后从焦作火车站购买假合格证、发票一套,以2400元的价格将蓝色金城AX-100摩托车卖给本村的赵小兰,以2950的价格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卖到辉县。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在本案中应当如何认定主犯和从犯?
      本例中的四名被告人中,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三人是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梁合成的收购赃物的犯罪。对梁台成的犯罪行为在此不予讨论。就盗窃罪来看,董尚群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无疑,他不仅和陈善刚、孔国省实施了多次共同盗窃行为,还曾分别伙同事俊臣、董尚明、冯绍民、张新党、梁保林、宋士平、陈刚强(均已判刑)、陈善力(在逮)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他参与了所有的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恶劣,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理当以主犯处罚。陈善刚、孔国省二人参与的盗窃次数较少,所得赃款也较少,应当是本案的从犯。

38、刘某等殴打赵某致死案
      刘某、卢某、梁某在某饭店吃饭时,因划拳声音太吵被邻桌正在吃饭的赵某、王某指责。刘某、卢某先是谩骂赵某和王某,赵某不甘示弱与他们对骂,刘某等三人即动手与赵某、王某厮打在一起。王某见势不好,就逃到饭店外面打电话招呼朋友过来帮忙。此时,刘某等三人用椅子、酒瓶等物将赵某打倒在地,有用脚 使劲踢赵某,见赵某不动了,三人即逃离现场。赵某被干来的朋友送到医院,终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卢某、梁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的哪种表现形式?
      本例刘某等三人殴打赵某致死一案中,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共同犯罪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的角度看,属于任意共同犯罪。殴打赵某的行为既可以是一个人实施,也可以是几个人共同实施,刘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任意共同犯罪的特征。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问看,属于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刘某等三人事先并没有商量要殴打赵某,他们殴打赵某的共同故意是在殴打行为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因此是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的角度看,刘某等三人的行为是简单的共同犯罪。在殴打赵某的过程中,刘某等三人并没有具体分工,三人都是殴打赵某的实行犯,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和有无组织形式的角度看,刘某等三人显然属于一般的共同犯罪。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一个共同犯罪只能有一种表现形式,无论共同犯罪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就表现形式来说,每一个共同犯罪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共同犯罪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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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要是把它整理成word格式就好了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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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发重复了,实在对不起!

[ 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19 08: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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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都下下来了,之后就慢慢看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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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支持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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