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32、娄某某组织卖淫表演案
娄某某(男,30岁)于1999年9月在某地招募一批农村女青年组成了 “海之韵”歌舞团。娄某某组建歌舞团的目的是赴全国各地进行淫秽表演,以便从中牟取利益。为此,娄某某着力对这批村女青年进行淫秽表演的培训。1999年10月娄某某召集女演员在自己家中进行淫秽表演的排练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娄某某的行为是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33、李某盗窃案
李某系社会无业人员,平日以小偷小摸为生。某日,李某趁夜翻入某工厂院内,将院内放置的工业原料铝锭20余块(价值4000余元)偷出,因无法运走,遂将铝锭沉入工厂附近一条河中,欲等以后有机会时再想办法。不料几天后天降大雨,河水涨,铝锭被河水冲离了原来位置,已经难以找到。李某实际并没有的到他所盗窃的财物,其行为还属于盗窃的既遂吗?
本章案例李某盗窃一案中,李某虽然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没有得到他所盗窃的财物.但是并不影响其盗窃罪既遂的成立。当李莱把盗窃的铝锭运出工厂的院墙之时,就使该厂失去了对被盗铝锭的控制,使该厂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了侵犯。盗窃罪在刑法上是结果犯,但是这个结果并不是要求盗窃的行为人必须实际占有所盗窃的财物,如盗窃犯盗窃得手后又持所盗之物丢失了,或者盗窃后在运输中将所盗物品损坏失去其原有价值了,或者盗窃后立即转送给他人了,等等,仍然是盗窃罪的既遂。
34、汪某磨刀扬言杀人案
汪某与江某是同村的邻居,因生活琐事素有恩怨。一日,江某故意将脏水泼到汪某家门口,汪某大怒,认为自己如果不吭声会被村里人看不起,就找了一把镰刀,每天晚饭后在自家门口磨镰刀,有人问他在干什么,他说把刀磨快了好杀了江某一家人,而且故意把声音提得很高,以便让江某听到。汪某连续磨刀几日,并对问他的人重复同样的话。江某很担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询问汪某时,汪某说自己只是想吓唬江某,让他以后知道自己也不是好惹的,不是真的想杀人,声称自己虽然不懂法,但是杀人偿命的道理还是懂得的,他可不像为了江某把自己的命搭进去。经查证,汪某对其妻子也曾说过要让江某睡不着觉,免得以后再欺负自己。汪某的磨刀行为是不是犯罪的预备?
本例一案中.汪某磨镰刀的行为虽然很像是犯罪预备中的“准备工具”的行为,但是实际上汪某磨刀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杀人面是为了吓唬江某。因此。汪某不存在“准备工具”的问题,不属于犯罪预备。汪某所说的话应当视为犯罪意图的一种外在流露,是犯意表示。至于对他怎么进行批评教育,不属于本案的讨论范围了。
35、秦某盗窃案
秦某潜入某单位财务室,想撬开保险柜盗窃里面存放的现金。正当他撬保险柜时,财务室门外走过两个值班的保安人员,两人边走边说话。秦某心中大惊,担心自己被发现,当保安人员离开后,秦某顾不上拿走自己携带的工具即仓皇逃离现场。秦某的行为是盗窃的预备、未遂还是中止?
本例秦某盗窃一案中,秦某从进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开始,已经实施了犯罪的“着手”行为。因此,其行为已经不属于犯罪的预备范畴。从表面上看,秦某似乎是自己主动离开了作案现场,好像具备了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特征。而实际上,秦某离开作案现场是出于做贼心虚的恐惧.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犯罪没有得逞。所以,秦某的行为应当是犯罪未遂。
36、谭明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谭明,男,27岁,天彩印刷厂工人。1997年10月.谭明发现与自己已经交往5年的女朋友洪霞突然对自己比较净淡。经过探听,知道洪霞嫌自己是个工人,想和他断绝关系。谭明很生气,决定以死迫使洪霞回心转意。10月16日晓7时许,谭明来到洪霞的家里。要求洪霞看在5年交往的情分上,不要离开他。但洪霞态度坚决.表示自己的主意已经拿定了,请谭明不要再纠缠她。谭明见洪霞态度如此强硬,就从身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匕首,说:“你要是这样我就死给你看。”洪霞不置可否地摇了摇头,谭明大怒,说,“那好你和我一起死吧,”即向洪霞的右腹部刺了一刀,洪霞没有叫喊,只是让他不要这样。谭明又心生怜悯.将洪霞抱到床上躺好后离去。经家人送医院抢教.洪霞脱离了危险,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告人谭明的行为属于犯罪过程中的哪种停止形态?
本例谭明故意杀人一案中,当他扎了被害人第一刀以后,是完全有机会也有能力把犯罪进行到底的。但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谭明没有继续加害被害人,而是停止了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究竟出于什么原因中止犯罪并不重要,无论是行为人自己的悔悟,或者是亲友的劝说,或者是对被害人的怜悯等等,都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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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10 19:41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