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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必知案例分析(已经更新第19次,陆续更新中)

第四次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18、甲乙丙丁系列案件
      某甲住在十层高的楼上,有一天,站在窗户前观光眺望,结果看见大街上走来一个人,身影银熟悉,一看,原来是自己曾经找了半年的一个仇人张三。这时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看着张三走近自家阳台下,就瞄准他,一个砖头扔下去.结果正好将张三砸死。某甲是属于哪种罪过形式?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仍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某乙的主观心理怎样?
      某丙住在十层楼上,有天夜晚,在打扫卫生闻时发现一块砖头没有什么用了,某丙又想偷懒,不想开门扔到楼梯口的垃圾箱里,他想楼房的一侧临着大街,是不能随便扔东西的。而楼房的另一侧以前是一片垃圾场,最近一段时间改造成一块草坪并种了几棵树,但前几天这个地方吊死一个人,阴森恐怖,白天都很少有人到这里来,夜晚这里勘定更没有人,所以从这个地方扔石头下去肯定没事,于是就走到这一侧的窗户扬手将头扔下去。没想到
这时有一对恋人在草坪旁散步,砖头正好把小伙子砸死了。在这种情况下,某丙扔东西的行为对该死亡是什么心态?
      某丁从前住在平房里,有随手从窗户向外扔东西的坏毛病。现在旧城改造,他被安排了新的住处,搬到十层楼上。这天某丁哼着小曲一边打扫卫生,发现一块旧砖头.坏毛病又来了,随手从窗户扔了下去,结果刚一出手.就想起来了现在住的不是原来的平房,而是十层楼,但是为时已晚,砖头已经出手了,随着下面的一声惨叫,楼下一个晒太阳的老头被砸死了,这种情况下,丁对老头的死亡主观是什么心态?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件中的某甲,对于行为及其后果.主观上是典型的直接故意。因为甲认识到从十层楼上扔砖头的行为可能会砸着下面的人(即张三)而导致伤亡,但是某甲同时也是希望张三死亡,可以印证某甲是积极地追求张三死亡,是属于直接故意。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件中,某乙就是想发泄一下自己不满与烦躁的情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打击目标,是放任他人伤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出现,对该结果的发生主观是间接故意。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中,某丙已经认识到如果楼下有人.从上面扔砖头有可能导致他人伤亡的后果发生.但他根据楼下一侧具体情形的判断,认为在这个恐怖阴森的地方,白天都很少有人,那么夜晚肯定没有人了。基于过高地估计了外界条件的判断,而扔下砖头,没有想到例外的情况存在。某丙对该小伙子的死亡应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例甲乙丙丁系列案中,根据案情,某丁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没有预见到是有过错的,因为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他应当预见到,应当有这个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所以,某丁对老头的死亡就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19、邱某间接故意杀人案
      邱某欲杀其妻子,就在妻子的茶杯里投下毒药。邱某同时预见到孩子可能会喝妻子杯中的水而被毒死,但他杀妻心切,对孩子可能被毒死的结果已然不顾,结果妻子和孩子都喝了有毒的水而被毒死。
      这里,邱某明知其妻会喝茶中毒身亡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对其妻的死亡是直接故意;但邱某对孩子死亡的心理态度不同,他预见到孩子可能喝茶而中毒身亡,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希望,而是放任、听之任之,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是为间接故意。


20、杨某间接故意杀人案
      杨某在林中打猎,发现一个猎物,同时发现猎物旁边有人,杨某知道根据自己的枪法和离猎物的距离,若开抢,不一定能打中猎物但有可能打中人。杨某打猎心切,不愿放过机会,遂向猎物开枪,结果打中了人并致人死亡。
      这里,杨某为了追求达到猎物的目的,放任打死人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这种情形中,杨某追求的是一个非犯罪的意图,但却放任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罪。

21、樊某间接故意杀人案
      小樊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但不久被辞退,找寻工作的匆忙中,被一男青年不小心撞倒,由于男青年说话冲,话不投机,争吵起来,小樊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向男青年连刺两刀,致使男青年倒在血泊之中并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到底会给对方造成何种后果并无明确的认识,但无论发生何种结果,都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范围之内,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在类似的案件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的心理。

22、谭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谭某于某日中午与妻子吵架.屋外已有不少人围观。谭某对妻子进行辱骂,其妻一气之下从室内拿出一瓶“1605”剧毒农药.并揭开瓶盖。声言要喝下农药死在谭某面前•谭某见此情景,急忙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顺手向屋外扔去,结果将瓶中药水撒在屋外观看的两个幼女的头、颈部,并流入口中,导致一名幼女中毒死亡。谭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本案例一案中,谭某究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看行为人当时对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有没有认识到。如果有所认识,那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判断还要借助另外一点,就是看他有没有凭借一定的依据。本案中,谭某由于当时情势比较紧张,一时疏忽,一急之下忘记自己扔出去的是毒药,根据其已经明知是毒药,谭某应该有这个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但是,由于过于疏忽没有预见到。

23、唐某交通肇事案
     卡车司机唐某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唐某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几,该车又超过了唐某,唐某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唐某车左侧时,唐某对坐在副驾驶座的杨某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一人死亡。唐某驾车逃走。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抑或是变通肇事罪。
      本案例唐某交通肇事案中,唐某的主观罪过是问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可知,唐某对吉普车司机并无宿怨,不存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只是因后者超车而一时不满,从其行为之际的言词内容来看,唐某仅仅出于吓唬对方的意图,并无伤亡的意识,出现伤亡是不愿看到的,也是违背其意志的,所以对于伤亡结果的出现,唐某持有的是一种过失的心态。

24、胡某造成的火灾案
      一日上午10时许,某市油仓库保管员汪某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检查6号卧式油罐的空位容量,从而导致在灌油时超过了规定的容量,造成l 430公斤“70号”汽油从灌顶口溢到地上,溢出的汽油流到仓库围墙外水沟,并顺沟而下,从45米远处的胡某家门前的屋檐沟流过。胡某的年仅7岁的侄女发现后喊到;“三叔,油来了。”正在家做饭的胡某自言自语道:“这是废油,我来试试看,看它到底能不能燃。”随即进屋撕下一张废报纸,拿着火柴,站在门前台阶上.用废报纸在沟内蘸油后,左手拿着,右手擦火柴试烧,当划燃的火柴棍离报纸还有10公分时,蘸油报纸与沟内汽油散发的汽油分子同时着火燃烧。胡某被烧伤,在门前玩耍的侄女当场被烧死。烈火沿着流出的油向沟道两端迅速蔓延,致使油库着火,大火燃烧5个多小时,烧掉7汽油、煤油、润滑油共几十吨及仓库房屋多间.损失惨重。
      本案例胡某造成火灾一案中,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因为连7岁的小孩都懂得沟里流的是油,说是油来了,作为成年人的胡某应该具有这种判断能力,退一步谎,如果在没有分辨清楚的情况下,就更不应当轻信是废油不会燃烧,正是由于胡某过于自信而引起火灾,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性质应当属于意外事件,是无意的,不构成犯罪,胡某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是本人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胡某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不能以犯罪论处。究其分歧意见的本质.在于胡某主观上究竟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行为当时对危害后果都没有预见到,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应当不应当认识到,有没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判断的依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一方面根据正常人的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另一方面又要看具体行为人的职务和业务.如其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素养、业务能力等,看其应当不应当预见到。本案中,胡某没有预见试烧“废油”的后果,其丰人被烧伤.侄女当场被烧死,足以说明他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是完全没有意料到的。胡某也不可能预见到试烧“废油”的后果.胡某家门前的屋檐沟,是废油、废水经常流经的沟道。建油库二十多年来,库内的职工和库外的居民都知道这条沟是排水沟,而不是排油的,因此,在胡某和当地居民的印泉中早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固定的概念.即仓库排出来的都是废油和废水,不会是汽油,这次库内溢出来的汽油.不仅库外居民不知道.就是库内职工也不知道。火灾发生后,连仓库管理员汪某和其他职工很长时间都不认为库内汽油会溢出来,胡某更加无从知道这次库内溢出来的是汽油。胡某之所以试烧汽油,是因为废油烧不着.而且仓库附近的居民也经常有试烧的。对于废油而言,即使其中包含有汽油.也不会引起火灾,除非像上面讲的那样,打开汽油外溢。但这种情况,在胡某等当地居民来说是不可能预见的。

25、陈某某强奸案
      陈某某明知小华只有13周岁,又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行为,于是,在征得小华的同意后,与小华发生了性关系。陈某某的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
      本案例陈某某强奸案中,陈某某将奸淫幼女的行为误认为无罪行为,即所谓假想不犯罪,但其对于法律的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成立。

26、甲乙共同故意杀人案
      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故意杀人的共犯,还是甲属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押或是甲的行为成立牵连犯?
      本章案例8—9甲乙共同故意杀人案中,首先甲乙具有杀人的共同故意,也存在共同的杀人行为。其次,甲的枪击行为存在着打击错误,因其出于杀人的故意,但没有造成他人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还触犯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但其只实施了一个枪击行为,故属于想象竞合关系,由于故意杀人罪显然属于重罪,所以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甲乙之间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关系。
27、陈明故意杀人案
      陈明夜晚在郊外开车赶路的时候,看到他的仇人陈振骑着自行车同向行驶,当时就起意杀害陈振,开车猛然撞向陈振,将陈振撞倒在地,陈振当时就不省人事。陈明以为陈振当场死亡,于是就将其拖到马路边的一条河里抛尸。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陈振肺里有泥沙,表明陈振是溺死的,而非直接撞死的。对于陈明的行为该怎么处理?
      本案例陈明故意杀人一案中,肺里有泥沙表明在水里陈振尚有呼吸,证明入水之前陈振并没有死亡,抛尸投河的行为直接导致陈振死亡。这里就出现了陈明对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认识的问题.陈明以为是第一次行为直接撞死的,而实际上是第二次行为即抛尸行为淹死的。该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于陈明行为的定性处罚,最终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最终的结果是符合陈明的意愿的,而且不论是第一次行为还是第二次行为均是陈明所直接故意实施的。

[ 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8 19: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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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发得好多啊~~先回了再看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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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326 看看 有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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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啊真是好兄弟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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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人不多嘛,效果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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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
第九章  排出犯罪的事由


28、汪清防卫挑拨案
      汪清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厮打行为。汪清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此后,汪清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汪清故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汪清的头部打破。汪清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棒猛击其头部,致其严重脑震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汪清赔偿,但汪清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汪清的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本例汪清防卫挑拨案中,汪清在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有预谋的犯罪。更明确地说,就是汪清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而是防卫挑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涉及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而防卫挑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在本案中,汪清主观目的是挑起被害人侵害自己,然后再借机教训被害人。然后,汪清多次挑衅其邻居,邻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他头部击伤,汪清便借机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因此,汪清的行为是防卫挑拨而不是正当防卫。认定防卫挑拨的关键在于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存在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

29、李某正当防卫案
      2004年某晚.李某与朱女等人到某舞厅娱乐.殷某某酗酒后亦与同伴到谈舞厅娱乐。期问,殷某某欲强行与其素不相识的朱女跳舞,遣拒绝后仍纠缠朱女。李某递上前以语言制止,双方发生口角。殷某某随即双手各拿起一只空啤酒瓶,向李某及其同伴挥舞砸去,李某见状即夺下段某某手上的一只啤酒瓶,砸在殷某某的头部左侧,致殷某某头部当场出血。次日经法医学鉴定,殷某某左头顶部叶脑挫伤伴血肿.系重伤。
      本案例李某正当防卫一案中,殷某某固纠缠李某的女伴被制止而双手拿啤酒瓶砸向李某及其同伴,系不法侵害行为。李某为了使本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夺下殷某某一只手上的啤酒瓶,砸在殷某某的头部左倒,致殷某某重伤,对这部分事实的认识应该是一致的。分歧在于:造成这种重伤的后果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也是认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就本案而言.殷某某双手各持一只啤酒瓶砸向李某及其同伴,如果李某不实施防卫,殷某某在醉酒后用啤酒瓶砸人的行为也可能造成同样重伤的后果。在此情况下,李某夺下了殷某某一只手上的啤酒瓶,但此时殷某某手上还有另一只啤酒瓶仍在继续砸,不法侵害的状态尚未解除,故李某持夺下的啤酒瓶随后又砸了股某某的头部一下是属于防卫行为,在殷某某未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李某亦未继续实施其他行为。从殷某某头部被砸成重伤的后果来看,李某采取的防卫措施虽然力度大了一些,但在当时危急的情况下,无法苛求李某采取防卫措施的力量应当小一点力度,李某的防卫行为客观上虽造成殷某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其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0、曹某故意杀人案
     曹某遭到甲持刀抢劫,在搏斗中,曹某一下子把甲打倒在地,甲被摔晕过去。这时曹某特别气愤,拿起罪犯掉在地上的刀子,一刀子下去把晕倒在地的甲扎死了。对于曹某的行为是属于无限防卫情形的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属于故意杀人,怎么处理?
      本案倒曹某故意杀人案中,由于甲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力犯罪,曹某确实在甲实施抢劫犯罪时,具备进行特殊防卫的权利。但是本案中,在不法侵害人甲已经被曹某制服的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然结束,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巳经不具备,在此情况下.显然曹某实施的持刀扎甲的行为就不具备正当防卫或者说特殊防卫的主观目的条件,不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况。

31、张某避险过当案
       一日,某食品厂附近民房起火,直到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的经理张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防火通道太窄,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工人将孙某等六户居民的平房拆掉。虽某等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经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六户平房拆毁。由于消防队的分离扑救,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本例张某避险过当案中,食品厂的经理张某为了防止自己的工厂被火烧掉,积极拆除火道,这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当消防人员已经打出火道,消防车已经通过.自己感到防火道太窄,不听劝阻,加宽拆除火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避险过当。



[ 本帖最后由 bell_ye 于 2007-8-9 20: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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