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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必知案例分析(已经更新第19次,陆续更新中)

能和书本配套,蛮好,打基础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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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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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bell_ye 的帖子

谢谢你总结的资料,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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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说
57、乔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被告人乔某,男,21岁,某镇邮政局的临时邮递员,负责当地一村屯邮件的投递工作。他每天都要将一大堆报刊、邮件送到户和收件人手中,久了便觉得枯燥乏味。2002年7月6日,他突然产生“欣赏”别人情书的念头,并以此寻找乐趣。起初他只是留下一两封信件回家看看,不料想时间一长竟然上了“瘾”。2003年5月的一天,公安局民警因公事到乔某家,发现他家炕上、柜子上到处都堆放着花花绿绿的信件。民警仔细一看,都是外地寄往该镇各个村的,很多已被拆开。民警问信件的由来,乔父说他儿子在邮件上班。民警立即对这信件进行封存,并已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乔某立案侦查。几天后,乔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据悉,从2002年7月开始偷拆有情书“嫌疑”的信件,到2003年5月案发,乔某共私自截留信件100多次,私自开拆、隐匿信件354封。
    本例案中,被告人乔某利用其投递邮件的便利条件,私自截留、偷拆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无疑,问题在于罪名如何确定,即乔某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还是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方面发生竞合,即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由于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因而,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乔某应认定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58、丘某招摇撞骗案
    犯罪嫌疑人丘某,男,46岁。丘某深知在押人员家属盼望亲人能早日出狱的心情,就在在押人员家属身上打起了歪主意,他有意搜集案情、家庭情况、电话号码等信息。2000年8月18日,他迫不及待地实施了自己的骗钱计划。为了使在押人员家属能够相信自己,丘某自称是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只要家属能够出钱疏通关系或退清全部赃款.就能够打通关节,减轻在押人员的刑期。利用种种手段,丘某骗取在押人员家属l 200元现金和香烟等物。9月7日晚8时许,丘某在某处“工作”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第279 条的规定,本案中.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民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形成7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交叉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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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次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60、么霄、付芸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么霄、付芸由于下岗而对政府心存不满,经常纠集多人发表攻击、丑化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言论。从1995年起,二被告人积极组织、策划建立自在推翻社会制度的所谓“中国民主党东北分部”,并为此积极活动。二被告人在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的情况下,仍不思改悔,继续制造事端,造谣惑众,煽动群众冲击某市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本例一案中,就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看,是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因而建立所谓“中国民主党东北分部”,妄图从局部开始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应认定本案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反之,如果二被告的目的旨在从局部分裂国家,则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
61、罗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被告人罗某在某厂民兵营掌握着部分枪支、弹药。1982年6月,爱国外派遣并担负策动武装叛乱任务的宋某,以亲戚关系与罗某联系。交谈中,宋某发现罗某对社会主义制度不满,就把自己的身份和任务告诉7罗某。罗某既不想亲自参加策动武装叛乱活动,又想脚踩两只船,于是当即表示愿意给宋某以“帮助”,并将手枪一支、子弹20发和军帽、军大农等物品提供给宋某作为护身和伪装之用。
本案例一案中,罗某为宋某提供手枪、子弹、军帽和军大衣等物品以资助其实施武装叛乱,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奎的目的,虽然罗某本身并未实际参加实施武装叛乱的行为,但其已经为宋某进行武装叛乱活动提供7物质条件,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因而完全符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62、叶某叛逃案
    被告人叶某系我国某机关工作人员,1999年7月1日由我国政府派住F国援助筹建一热电厂。为满足私欲,叶某挪用多种建设款项共计40万美元,并侵吞外籍工人工资折计4万美元。事后,叶某怕事情败露遂产生叛逃念头,其后乘车来到A国驻F国大使馆,要求A国予以政治庇护。后经F国政府引渡,叶某于同年10月被押解回国。
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叶某的行为是构成投敌叛变罪还是构成叛逃罪。两罪的界限在于前者在行为方面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以后投降敢人;而后者则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叶某是在由我国政府派往F国援助筹建热电厂期间,固挪用、侵吞公款害怕事情败露而叛逃的,固而在客观方面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叶某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也符合叛逃罪主体方面的要求。因而,应认定叶某的行为构成了叛逃罪。
63、王都长间谍案
    被告人王都长系台湾人,1998年5月到大陆经商。1999年10月结识间谍许某,许某介绍王加入其所在间谍组织并许以重金。此后,王经常利用经商身份作掩护,搜集大陆军事演习及军事科技情报等交与许某,为了邀功请赏,王还策反了我海军某部军官杨某。
    就本章案例21 5的案情而言,王的行为构成间谍罪无疑,问题在于王后来搜集情报与策反军官杨某的行为,是单独成罪,还是应当为间谍罪所吸收?本书的观点是,王搜集情报的行为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受许某或其所在的间谍组织指派,应认定为间谍罪;否则,构成他罪。而策反军官杨某的行为.则完全是王为邀功请赏而为,非出于完成任务所为,应当予以独立认定。本案中,王属于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按所教唆之罪即间谍罪予以认定。综上,按间谍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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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一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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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啊,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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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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