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次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说
57、乔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被告人乔某,男,21岁,某镇邮政局的临时邮递员,负责当地一村屯邮件的投递工作。他每天都要将一大堆报刊、邮件送到户和收件人手中,久了便觉得枯燥乏味。2002年7月6日,他突然产生“欣赏”别人情书的念头,并以此寻找乐趣。起初他只是留下一两封信件回家看看,不料想时间一长竟然上了“瘾”。2003年5月的一天,公安局民警因公事到乔某家,发现他家炕上、柜子上到处都堆放着花花绿绿的信件。民警仔细一看,都是外地寄往该镇各个村的,很多已被拆开。民警问信件的由来,乔父说他儿子在邮件上班。民警立即对这信件进行封存,并已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对乔某立案侦查。几天后,乔某向警方投案自首。据悉,从2002年7月开始偷拆有情书“嫌疑”的信件,到2003年5月案发,乔某共私自截留信件100多次,私自开拆、隐匿信件354封。
本例案中,被告人乔某利用其投递邮件的便利条件,私自截留、偷拆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无疑,问题在于罪名如何确定,即乔某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还是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方面发生竞合,即两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由于前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因而,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乔某应认定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58、丘某招摇撞骗案
犯罪嫌疑人丘某,男,46岁。丘某深知在押人员家属盼望亲人能早日出狱的心情,就在在押人员家属身上打起了歪主意,他有意搜集案情、家庭情况、电话号码等信息。2000年8月18日,他迫不及待地实施了自己的骗钱计划。为了使在押人员家属能够相信自己,丘某自称是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只要家属能够出钱疏通关系或退清全部赃款.就能够打通关节,减轻在押人员的刑期。利用种种手段,丘某骗取在押人员家属l 200元现金和香烟等物。9月7日晚8时许,丘某在某处“工作”时.被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刑法》第266条及第279 条的规定,本案中.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民进行诈骗的行为,就形成7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交叉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