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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sool 2005-11-5 10:39

民法精要

民法精要

◆①根据《铁路法》第72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法人为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火车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根据《邮政法》第12条的规定,邮政企业法人为省会城市的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市、县、大型矿山、部队等所在地设置的邮电局、电话局、长途电话局等。邮电所不具有法人资格。
③根据《人民银行法》第12条、《商业银行法》第22条的规定,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商业银行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银行分行、支行不具有法人资格。
④根据《保险法》第79条的规定,保险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⑤根据《航空法》及有关规定,各航空公司为独立法人,各机场一般也为独立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
②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
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例如: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③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例如:没有诺贝尔的捐赠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人们向希望工程损赠的行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
公司和各种协会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均为财团法人。
◆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根据我国目前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机关具体表现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机关是厂长(经理),他既是权力机关又是执行机关。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权力机关是职工(代表)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执行机关是厂长(经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其权力机关是董事会,执行机关是总经理,但其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
※公司的法人机关,一般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股东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
※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的法人机关,一般是首长,他既是权力机关,又是执行机关。
※社会团体的法人机关,一般以社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关,理事会为执行机关。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无限),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民事责任(有限)。
【联营协议中有两类条款无效】
①保底条款
联营一方虽向联营组织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的,在联营亏损时仍要收回其投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此类条款应予确认无效。
②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
联营一方向联营组织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亏损,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该条款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关于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的规定,这类也应确认无效。确认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对于动产,它以交付和占有作为所有权变动的表征,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以对物的占有作为物权享有的公示方式,以物的交付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只要标的物交付,就发生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对于不动产,以在主管机关登记作为所有权变动的重要表征,不经登记不发生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房屋的买受人即使已经现实地占有了房屋,如果未经登记其为房屋的所有人,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实践中对飞机、轮船、汽车等动产出于管理的需要和经济价值较大的原因,也采用了与不动产相同的权利变动模式,要求登记和登记的变更。
②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承包权、地役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而质权、留置权只能适用动产。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分不是绝对的,种类物通过选择、购买、给付等方式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例如:甲从摆成一排的相同品牌、相同配置的电脑中选中一台,叫售货员将其放在一边,此时这台电脑即由种类物转为特定物。
【推定形式 .VS. 沉默形式】
(1 )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相对人依据法律规定、习惯或合同约定间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这种行为的默示,即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推定形式。例如:购物人在商场交付货币的行为即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推定行为实际上就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行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要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
(2 ) 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表示的不作为形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作为即无法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所以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使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例如:《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2个月内未公开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其接受继承。
又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生效力,无权处分行为因两种补正行为而转为有效:①权利人追认;②无处分权人后来取得处分权。
没有以上补正行为的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一概无效呢?有个例外情形是,如果当事人之间的无权处分行为符合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则该无权处分行为也能成为生效的民事行为。例如,乙把甲托其保管的古画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则丙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只能由乙赔偿甲的损失。
【无权代理行为 】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人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一结论的例外情形是《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债权人同意的欠缺,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债权人同意后才有效。
◆指定代理是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这里指定的代理人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所列的被监护人的一些亲属、朋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本人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如果相对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则可主张无权代理,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相对人也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向本人追究责任。
二、诉讼时效.VS. 除斥期间
(1)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经过,权利本身不消灭,消灭的是胜诉权。【除斥期间】经过则消灭的是权利本身。
(3)期间起算不同【诉讼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
(4)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 20 年,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它的起算点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种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因为它的发生是以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前提,而不是随权利取得而当然发生,而且,期限届满后,权利人仅失去诉讼保护,其权利并不消灭。
三、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①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份额;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所有权,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没有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按份共有人死亡,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份额。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①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②共同共有是较按份共有联系更为紧密的共有;
③共同共有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④共同共有以诸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VS. 划拨土地使用权
概念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特征 出让土地①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以土地出让合同为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物权合同; ②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存续期间; ③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及抵押; ④受让人依约交纳土地出让金; ⑤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 ⑥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竹木、花草等享有所有权。
划拨土地①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 ②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定存续期限的限制; ③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或抵押; ④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应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⑤当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消灭或停止使用划拨土地时,土地由国家无偿收回。
五、相邻权.VS. 地役权
(1)概念【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合法占有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相邻的不动产合法占有人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相邻权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2)性质——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地役权主要是约定的权利。
(3) 范围——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包括土地相邻关系,也包括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地役权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限于土地相邻关系。
(4)程度——相邻关系是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地役权内容则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5)是否有偿——相邻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

法律狼 2005-11-5 13:17

回帖是个好习 惯

xiti2002 2005-11-21 15:34

回帖是个好习 惯

酒爱 2007-8-6 13:19

为什么我的就是不可以下啊:em180

keer_jn 2007-8-9 18:14

还有吗?就这么多?:L

shuigew 2007-10-5 03:48

谢谢楼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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