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ngdewu 2005-4-12 11:55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谢怀栻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谢怀栻
标题: 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谢怀栻 1楼:民法学习当中的方法问题 谢怀栻
采访人:程啸、尹飞、肖皓明、姚海放、屠振宇
1、问:对于法律专业的本科以及硕士研究生来说,如何协调法学基础和自己的专业的关系?
答:我是一向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在这个方面是有一点忽略的。首先表现在我们从前读大学,基础课都是资深的老师教的。就拿我自己读大学来讲,我的基础课都是最有名的老师讲的。解放前的大学,从外国留学回来的老师,越是资深的老师,越是有经验的老师,越是要教基础课,教大学一年级,教大学二年级。反而是教高级课的老师,可以由其他老师教。为什么呢?因为越是高年级的学生,他的学习能力越强。他学习能力强了,老师只要在专业上给与一定的帮助就可以。越是最初学习的同学,那必须是要用最好的老师给他指点。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本科生是最难带的,研究生好带一些。研究生你只要给他指定一些书目让他去看。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讲学习基础知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在本科阶段,非常重要。而本科阶段基础知识的重要,这个就不用谈了,但为什么一定要高深的老师去教本科生呢?因为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中,你不要去教他很广泛的知识,而一定要讲很成熟的道理、定型的理论。你教研究生时可以这样说,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学说,这种学说是这样说的,那种学说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你可以把你渊博的知识拿出来在研究生面前炫耀一番,比如我读了多少书,关于这个问题,这本书上是这样讲的,那本书上是那样讲的。但是教本科生就不能这样,你要是给他这样一讲,五花八门的,你叫他怎么办呢?所以教本科生一定要教较成熟的理论。而这样的东西,那就有必要由比较资深的老师教。只有比较资深的老师才能够辨别哪些理论是比较成熟的,哪些理论是比较定型的,可以把这些传授给初学者。所以我觉得教本科生是很重要的。万一一下子把他引入歧途,各种各样的学说都介绍给他,五花八门的让他无所适从,一点办法都没有。更可怕的是如果给他介绍了一种不成熟的理论甚至介绍一种错误的理论,那更是害他一辈子。所以对本科生一定要由资深的老师去教就是这个道理,教他成熟的定型的理论,使他以后能够更进一步地去研究。对学生学习也是的,对基础阶段打基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非常强调在基础阶段把基础知识学好。
我们就拿学民法来说吧,你们差不多都是学民法的吧。就拿学民法来说,商法实际上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现在老是讲民商法,我是不赞成的。商法实际上就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一向反对把商法拿起来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没有资格和民法平起平坐,商法就是民法的一部分。
就拿学民法来说,就是必须在开始阶段把基础概念弄清楚。但是说要把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弄清楚了,这又是淡何容易的一个事情?民法上一些越是基础的理论,越是不容易弄懂。但是你又必须要弄一个大概,所以说开始学习民法一定要打一个基础:首先要对民法的总体有所了解,民法是什么东西,民法里面有些什么东西。所以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我想你们都看了吧。我为什么写那篇文章,就是想给学生介绍一下民法的全貌,介绍一下民法总括的一个框架。我的《民事权利何体系》实际上讲的就是民法的框架。民法是一个权利之学,这个你们都是知道的,它就是讲各种权利。作为民法权利的体系,也就是民法的体系。你看我们讲人格权、讲财产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讲债权,这不就是民法的体系吗?再后面讲知识产权、再后面讲社员权。社员权是讲团体法的。所以我觉得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让他知道一个民法的全貌。因此我们学习民法第一就是要了解民法全貌,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而这一点前几年我们的课程也好,我们的教法也好,都恰恰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点支离破碎。我看最近的大学教程就比较好了,都有一个民法总论。但是我看到了几本书,仍然没有把民法总括的介绍,所以我写了《民事权利体系》,就是将所有的民事权利集中起来成一个体系的向学生介绍。你看,我看到有一些民法书,总觉得他们介绍民事权利,不是整体地从体系上介绍,而是零零碎的遇到一点介绍一点。我觉得这样不好。我认为学习民法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全貌,然后对于民法的基础知识要有一个大概地认识:民法讲权利,什么是权利;民法讲义务,什么是义务;民法讲法律关系,什么是法律关系。当然这些东西你要彻底的搞清楚,不是一开始就行的。但是大体上是可以知道的。比如说我们民法学界直到最近还存在这种情况:讨论这样的问题,讨论民法讲的权利关系。特别是最近制定物权法,所以引起争论:物权法讲的是人与人的例子,还是人与物的关系?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一百年以前就透透彻彻地解决了,现在我们中国还有人有提出来。现在还有很有名的法学家还提出这个问题:物权究竟是人与人的关系还是人与物的关系?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怎么会有人与物的关系呢?所以这就说明开始学民法就应该把基础概念给学生讲清楚。法律就是解决人的关系,哪里有解决人与物的关系的呢?至于说法律牵涉到物,这是必然的,它是涉及到物,但是它主要的目的不是解决人与物的关系。当鲁宾逊在荒岛上,当他只有一个人的时候,他与物有什么关系?荒岛上的一切物完全是由他支配的,一切属于他,那规定他与物的关系又有什么意义?只有后来了一个人——第二个人“礼拜五”之后,发生了两个人的关系,这时候间接地涉及到物了,吃的东西由鲁逊吃,还是“礼拜五”吃,这样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涉及到物的关系,但根本还是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我就觉得很奇怪的是,有人现在还提物权是人与物的关系。这就是最初学民法时没有把民法学清楚。
那么最初应该怎么样弄清楚这些基本的知识呢?从学生学习方面来说,开始学的时候绝对不能把学习面搞得太广了,应该抓住一两本书认真得读(介绍书是导师的责任了)。先不要看外面有这么多民法书,本本都买来看,这样用不着。有的书里面甚至有错误的东西,你学了错误的东西将来就很麻烦了。开始抓住比较好的书,好好的研究透,脑子里有了民法的全貌、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然后再去看别的书都可以。
这是就说看书应该越多越好还是少而精好,学的范围应该多好还是少好?这就是一个博与专的关系,我们作学问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很赞成胡适讲的一句话:“为学要如金字塔。”作学问要像建金字塔一样,基础要广,而且要高。高和广是一对辩证关系,基础越广才能越高,基础小而要建一个高建筑那是不可能的。但是高与广又不是我们一下子就能决定的,我们为了广,什么书都拿来读,那也是不可能的。我一定要把所有的书都读完,再来建高,那也不可能。高与广是相互循环的,先高一下,就感觉我的基础不行了,就扩大基础,然后再高一下,如此循环。所以,读书不要一开始就把所有的书都拿来读,先还是少一点、精一点,等到基础需要的时候,再扩大一下基础。
2、问:现在由于各种教科书、专著鱼龙混杂,因此在本科生民法知识的学习方面,同学们常常会被一些错误的书籍所误导,结果在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的掌握上出现许多混乱甚至错误,请问谢老,作为一个民商法的硕士研究生如何才能在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方面真正打下比较扎实的基础?应当阅读哪些书籍?
答:书籍的选择时非常重要的问题。至于说究竟要选哪本书,各个学校都有选择。现在的各种书籍确有你们所说的鱼龙混杂的情况。像前年我们的合同法出来以后,我听说有关合同法的书一下子就出来有一两百本,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叫学生招架不住。我觉得只能叫学生还是选择一本或者两本好好的研究,不要觉得书多,非要每本都拿来看看。我看现在有的写博士论文,有的一个论文后面有两三百种书,我有的时候怀疑是不是都读过这些书,还是拿出来吓唬人的?但是我又不敢怀疑人家,现在年青人的读书能力确实比我们以前强。但是我还是有点怀疑,就算一本书读一个星期,要读几百本书才能写博士论文,哪有那么多时间?所以不要以多为好。
书这个东西,有的是需要全部读的,但大多数书是不需要全部读的,有的只要把里面的有关章节读一读,或者为了某个问题去读一读。比如在合同法里面有一个问题不能很好解决,我翻翻别的书对这个问题如何认识的。我们现在的书,说得不好听很多都是你抄我的,我抄你的,真要全都读,来回就是那几句话,读得都腻味了。所以为了问题而去读书才好。至于书要如何去选择,那也有很多情况,有的书可以根据写书的人的情况选择,有的书也不一定,很有名的人写出来的书也不一定都很好,不能一概而论。
所以我希望中国能够出一两本比较正统的,比较稳当可靠的书,但这样还是很难的。你们学习还是要抓住一两本好好学。我们国家的出版界与十年前大不相同了。现在出的书越来越多,翻译的书也越来越多,特别是最近台湾的书也多了。这些书的选择你们可以都跟导师谈,征求导师的意见。书多也有好处,范围更广阔了。前几年只有一两本书,它要是讲错了,你就跟它一直错到底;它讲得不清楚,你就一直不清楚。现在选择的范围广了,这样也是有好处的,但也要有个主要的,不要到处乱沾。
3、问:、现在许多学者如我院王利明老师非常提倡案例研究法,希望通过案例研究尤其是对司法实践实际发生的案件的分析来更好学习民法知识,无疑这个想法是非常好的,可是我们许多同学都不知道应该如何着手,能否请谢老详细的谈谈您对通过案例研究学习民法的看法?
答:现在有几个老师提倡案例教学方法,是美国回来的几个人,比方说王利明,方流芳。案例研究方法我觉得是这样的:完全讲我们中国应该学习英美法系,前些年甚至还有人讲我们应该学习英美法系的案例法,那我是反对的。每个国家有每个国家的传统,案例法是英美法的传统,而要我们中国舍弃我们自己的传统,去学习英美法系的传统,那是做不好的,也是不可能的,搞不好弄巧反拙。所以我觉得对中国这个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还是理论学习为主,特别是在学生阶段,甚至包括研究生阶段,还是以理论学习为主,案例学习法为辅。因为这是我们的传统,不仅是这几十年的传统,也是几千年传统。几千年来都是学律,古代就有律学博士,古代学律就是读古代律书为主,再然后去学习案例。我们古代也有案例,在古代的律之外,还有例,例就是案例,古代中国律也有例也有,但传统就是律为主,例为辅。我们现在也应该这样。就连在英美法国家也不是完完全全几十年以前的老方法。你拿一本英美法有关的书,特别是像公司法等有关的书,它也是先讲理论的,后再讲案例,英美法现在大致只有侵权法是讲案例为主了,像公司法、婚姻法还是以理论为主的,因为在这些方面它们的成文法也逐渐地多了,现在没有一个纯粹的判例法国家了,大陆法和判例法国家已经相互融合了。大陆法的书里也讲很多案例,英美法的书里也有很多理论为主的。所以像王老师那样提倡研究案例是对的,但是提倡研究案例和完全以案例研究法为主去学习这是两码事。学习理论后去研究案例,这是应该提倡的。如果你们现在有志于当律师的,就留意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在英美法国家,人家法院做出一个判决,一个判决就等于一篇论文。我们现在的法院就作不到,当然我们有特殊情况,案例太多。王老师、方老师提倡案例研究方法,这还都是有必要的。
关于两大法的选择问题,对学生是个困惑,对立法者也是个困惑。我认为我们中国从传统、从现状来说都是大陆法国家,这是不成问题的。所谓从传统说,从几千年老传统说我们就是成文法国家,从汉朝开始就是,汉律、唐律、明律都是成文法;从近几十年的传统说,我们主要学习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从现状说,我们属于大陆法国家。所以这个传统不能丢,要想把传统丢掉,改弦更张,那是不可能的。现在世界上也没有纯粹的判例法国家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应该把我们研究的重点、研究的方法都放在大陆法系国家上,把英美法东西作为我们的参考。特别在有一些部门法中,各国的传统是很强的,一定要去学别人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如英美法中的财产法,我们制定物权法时去参考英国的财产法,那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英国的不动产制度我也没有搞清楚,它是从英国的传统中出来的。即使是德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有些东西,我也不大看它,它的土地债务等,我们没有必要学它,研究它。我们研究与我们有关的,如抵押权。
不要认为我们要研究英美法,也就是英美法中所有的东西都要研究,英美法中有些东西没有研究必要。当然,你想要当一个美国法专家,当英国法专家,那可以去研究。我很希望有这样的人,能够写一本好的书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我们要学的英美法的东西应该是那些与我们有关系的、有用的东西。比如证券法,现在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而且证券法在大陆法的国家,如德国,确实也不如在英美法国家,如美国,那样发达,那是可以学一学的。侵权法大陆法有大陆法的一套,英美法有些东西可以学习,但大陆法有自己的一套,完全要打散那一套,完全改成英美法那一套,那用不着。大陆法的侵权法是这样的:它首先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它在这个框架里构建各种侵权制度。英美法不是这样的,英美法没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它是先由各别侵权行为发展来的。大陆法是先讲什么是侵权行为,先概括上升到理论高度讲。这种讲法,我们比较容易接受,所以我觉得在我们的传统和现状之下,我们还是先学大陆法,用英美法做为参考。对英美法,不要勉强去学,不要生硬地去学,要有需要去学,对我们特别有用的要去学。
在另一方面,我们近几年来对英美法也发生困惑,比如制定合同法时,有几条是间接参考英美法的东西。什么是间接地参考,就是参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内容。所以现在已经有人提出批评了。我看有文章提出,我们没有把人家的东西搞懂,就生吞活剥。这种批评是对的。我总觉得谈英美法和大陆法的问题,一定要非常慎重,唱高调很容易,比方说“我们要融合大陆法和英美法。”但是如何融汇是不容易的,两者就像是水和油一样,是不能融合在一起的。我不提倡对初学者去读英美法的书。我对自己的学生说你去把大陆法的书好好读一读,弄清楚,再去搞英美法。
我们现在翻译了一些德国的书,也有选择了。台湾的书像王泽鉴、曾世雄的书,以及政法大学出版的民国时期的民法的书,如史尚宽、梅仲协、胡长清的书,也都属于大陆法系的书。这些好好参考都是很有用处的,当然个别问题是陈旧了,但其中的方法还是可以学的。杂志上的文章,我现在觉得这些东西不一定要从第一个字读到最后一个字,可以翻一翻。
4、问:有一位香港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刘南平在《中外法学》杂志中的一篇文章“法学论文的精髓与皮囊”中提出,法学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论文一定要有一个主题(thesis),即具体研究解决的问题,不能写些“某某法比较研究”或“某某制度研究”这样笼而统之的东西,您认为是这样吗?
答:你们提的香港大学刘南平的文章,这篇文章我没看。(注:此文主要说现在有些博士论文老写×××比较研究,没有问题意识,像教科书一样不像博士生论文)
这个问题也是个问题,他说得是对的,但是我觉得这是我们学说发展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总是要经过的。这个情况我们要承认是不好的,但是一下子要求我们跳越过这个阶段而进入另一个更高阶段,这不是实事求是的。就像一个小孩一样,要长大成人,总要经过那么一个阶段。所以我觉得这种阶段总是要经过的。他们是拿一种更高阶段的眼光来看我们,这要求有点太高了。但我觉得这两年也有一些好的论文出来了。问题都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可以说现在很多人批评我们研究生数量太多了。确实,现在是太多了。多就会有滥的,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从另外一方面看,研究生人数多了,就必然会从矮子当中产生长子,原来只有一个两个,就算这一两个都是很好的,但终究只有一两个。现在有十个,就算十个里有五个坏的,那也还有五个是好的。那也比原来一个两个要多。更何况这十个未必会有五个是坏的。所以我觉得看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看,不要看到一时的现象就大喊大叫,这是没有必要的。博士论文也是这样。现在的博士论文确实有许多,有一些是不大好,太泛泛,但也确实有一些好的,有些博士论文朝很专的方向研究,如人大王轶的《物权变动论》,那就很专。当然也不是说里面每句话都很好,但总的比以前是有提高的东西。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那是老博士论文,也是很好的。
5、问:谢老曾经提到要我们注意外语学习的问题,您是否认为我们在了解大陆法系时能够直接阅读有关外文书籍。
答:那当然是最好了,但是这要求太高,也不能要求每人都这样。因为要求每个人都去学德文、日文,那怎么可能?一个人能够精通一门外语就不错了,所以我希望能够多翻译出东西来。
现在学德语的人也多了,政法大学、南京大学都有从德国回来的。我想可能再过十年,我们繁荣将是会实现了。我们现在民法水平老实讲从总的方面超过台湾,个别方面没有超过,像王泽鉴这样的人物我们现在没有人能比得上,但人家毕竟是几十年培养出来的。但从总的方面,我们现在在出书之多、人才数量之众方面已经超过台湾了。你们就好好地干,将来希望都在你们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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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此文甚好,顶一下,希望以后能多一点这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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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一点体会
就民法而言,试以武学比之,
1。指南,如田伯光。快刀斩乱麻。
2。本科核心教材(北大与高教出版),如岳不群。有板有眼,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但属于必要阶段。
3。司考之李建伟之《民法六十九讲》,如李寻欢。刀刀封喉,对司考最有效。但过关之后,对付真实案例(综合性)或欲做学术研究,仍有不足。
4。国内各家学说,如魔教十长老,或五岳剑派。各有所长,但遇到真正高手,仍不免败下阵来。更遑论依之开宗立派,继往开来。
5。欧美普通法之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对于英语优秀欲成涉外律师的,有其作用。但若大陆法之根基不牢,于普通法亦实难领略更多更好。
6。民国史尚宽先生,以精通德日法英四国语之能,以日德法留学之学,以中华民国民法典之立法者之资,以其毕生精力至七十岁而著全之《民法全书》(中国民法第一人)。其人,可比如独孤求败,张三丰。其书,可比如独孤九剑,九阳真经。
如真诚学习民法,须从史师。如张无忌,置身于空谷中,清心,笃学,勿为外务所累,勿为庸师所误。功成之时,再看国内外各家学说,一点就通。
7。民国王泽鉴先生,于民法全书方面或未如史先生之广博。但王先生著有《民法案例研习全书》,可比为乾坤大挪移武功,最助实际运用。但我以为学习首重次序,应练好九阳真经再练乾坤大挪移,则事半功倍。否则如阳顶天,力不从心,走火入魔也。
又,国内王利明先生,于合同法之案例,与王泽鉴先生应可比拟。其他方面,因我尚未了解,不敢断言。
8。以上修完,如会日语,请参学:鸠山秀夫,我妻荣,药师寺,星野英一等宗师。会德语者请自寻门径,盖因笔者一窍不通也。
期以融会贯通大陆法之民法,导正我国民法,愿有识者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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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梅先生的《民法要义》
从下文可知法律硕士或博士,如有德日语,或说应有英德日三语,是很重要的。
而且前人是在本科时下苦功掌握的。我们更不可偷懒!
谢怀栻序言
1938年秋,我考入原设在南京、当时迁设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就该。依照该校学制,我们一年级新生不分系,全体都读普通课程(国文、中国通史、政治学、经济学、哲学概论、英文等)。一年后,我们升人二年级。在第二学年开始时,学生要自行选报所要学的系。为让学生选系时对各系有所了解,学校请各系的系主任(那时的系主任就是该系的“首席”教授)向学生们介绍各系的情形(包括该系的性质、培养目标、课程、对学生的要求等)。法律系系主任梅祖芳(仲协)先生向我们介绍法律系。他讲话的全部内容,现在我已记不清了,只有一点,在60年后,我还记得。他说,法律系培养法官和法学家,这些都是中国建国复兴所必需的。而要成法学家,在他看来,只会英文是不够的,必须再学德文和日文。因此,法律系的课程较之其他各系的要繁重得多,因为法律系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学好德文和日文。他说,不愿学或者怕学德文和日文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害怕课程繁重的人不要到法律系来。梅先生的这一番话和他的态度当时令大家感到奇怪。别的系主任希望去他那个系的学生越多越好。这位系主任却用这样的话把许多原来想进法律系的学生拒之门外了。
最后,在全校近二百名学生中,九人进了法律系。在以后的三年中,法律系的学生,每天学习德文和日文,直到毕业。
梅先生作为系主任,亲自教我们民法总则、民法债编、公司法、国际私法、罗马法和德文法学名著选读。后两门课用德文教材。最后一门的教材就是德国民法典。我至今面对德文的德国民法典,还倍感亲切,就是这个原故。而《民法要义》的初稿则是当时教民法的讲义。
十余年后,梅先生在台湾大学主持台大法律研究所,又是这样。据郑玉波记载:“梅先生当年主持台大法律研究所,注重大陆法系法制之研究,严限学生进修德文。结果毕业生赴德留学习法者多,学成归国任教者亦多,发表法学论文,推动法学进步,获有今日之丰硕成果。”[1]
在梅先生所著《民法要义》本陆新版出版之际,我首先向读 者介绍这些往事,是想说明:梅先生对待法学是抱着一种多么严肃、多么严谨的态度,而其采取的研究方法则是绝对的“取法乎上”。梅先生认为,“现行民法(指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土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濒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2]既然研究民法,就要直接去研究其中“十之六七”和“十之三四”的源头,就要掌握德国民法和瑞土民法所用的文字——德文。这是梅先生要求学生学习德文的苦心所在。
至于这部《民法要义》,作为著者倾终生之力,总结数十年教学经验写成的唯一的民法著作,也完全显示了著者的这一种精神。因而可以说,这一著作正是著者运用“取法乎上”的研究方法,在严肃严谨的治学态度之下,研究当时的民法的一个硕果。
我说梅先生运用“取法乎上”的研究方法,当然不是说梅先生只是“取法”于人,没有自己的独立研究和独到见解。而是说,在当时我国的民法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日本法学著作风靡我国的时候,取法乎上总比取法乎中要强得多。诚如郑玉波所说,台湾民法学之有今天,确是梅先生“严限”学生学习德文以便取法乎上的结果。我国今天的民法学要走向繁荣昌盛也应该如此。只有通过取法乎上,才能自己有所创造,达到更高的水平。
实际上,《民法要义》一书具有不少特点,其中也有不少著者的真知灼见。这些在张谷同志的《校勘说明》中已详细指出,读者自可体会。我在这里只把著者治学以及本书的根本精神介绍出来,以“表示对一代民法学大师之祟教”(借用郑玉波语)。
还有应该说明的,对于前人的学说和著作,我们深表崇敬并从中学习以获得教益,但当然不应对之抱绝对化的态度。这是半个世纪以前的著作,其中的理论只能代表二十世纪初期的水平,随着时代的进步,其内容自不免有“老化”之处。而且这本书也写得比较简赂,许多地方未能充分发挥。对于其中已嫌陈旧过时或说理不透的地方,我们自当识别之并超过之。
最后,我作为本书著者的一个未能继承师业的弟子,在本书大陆新版出版之际,要向将本书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出版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该社总编室主任丁小宣先生,向负责校勘本书的张谷先生,深表敬意。因为没有他们的胆识,没有他们艰辛的劳动,本书是不可能以现在如此完善的面貌出现在广大读者面前的。
谨为序。
谢怀栻
1998年6月于北京
[1] 见郑玉波为《民法债编论文选辑》所写《编辑说明》。(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印行。
[2]《民法要义》初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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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看看无妨不看请勿删:)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论
【本章参考文献】
1.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梁慧星:《民法总论》,4.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 郑玉波:《民法总论》,6. 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7. 史尚宽:《民法总论》,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 王泽鉴:《民法总则》,10.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1.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12.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法 商法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体系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5.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6.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7.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8.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9.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第2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禁止权利滥用 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物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 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
3. 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4. 试述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
5. 试述物的特征。
6. 试述物的分类。
7. 试述有价证券的分类。
第三章 自然人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 被监护人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户籍 住所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2. 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3. 试述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四章 法人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法人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机关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 中间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法人机关 法定代表人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试析法人的本质。
2. 试述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 试述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4. 试析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5. 试述法人的清算。
第五章 合伙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 商事合伙 民事合伙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试析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
2. 试析合伙和公司的区别。
3. 试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主义理论 表示主义理论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目的解释 习惯解释 诚信解释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
3、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4、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5、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6、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孔祥俊:《代理制度》,《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代理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证书 代理权 代理权的限制 复代理 委
托人的自动介入 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试述代理的分类。
2. 试析代理权的性质。
3. 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4. 什么是复5. 代理?
6. 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八章 时效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时效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
延长 诉权消灭 期限 期间 期日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试析诉讼时效制度与除斥期间制度的区别。
2. 试析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的关系。
3. 试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9章 物权论
【本章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7.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一节 物权概述
【本节关键术语】
物 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试述物权的概念及其与债权的区别。
2. 试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的含义。
3. 试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4. 试述物权的民法保护。
5. 试述物权的分类以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第二节 所有权
【本节关键术语】
所有权 财产 财产权 占有权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使用权 收益权 孳息 处分权 添附 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 善意取得 交付 国家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 社会团体所有权 公民个人所有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财产、财产权的区别。
2.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3. 简述添附的概念、种类及区分善意添附与恶意添附的意义。
4. 简述善意取得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5. 简述交付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关系。
6. 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7. 简述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民法方法。
8. 试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9. 如何确定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第三节 共有
【本节关键术语】
共有 公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共有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公有的区别。
2. 简述按份共有与共同3. 共有区别。
4. 简述共同5. 共有的形式。
6. 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
第四节 相邻关系
【本节关键术语】
相邻关系 相邻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2.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哪些?
3. 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5节 用益物权
【本节关键术语】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承包经营权 采矿权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留买权 转典 回赎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2.简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3.简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4.简述公民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5.简述典权关系的主要内容。
第6节 担保物权
【本节关键术语】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担保物权的实现。
2.简述如何确定可用作抵押物的财产的范围。
3.简述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4.简述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5.简述质权的特点。
6.简述留置权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第7节 占有
【本节关键术语】
占有 占有权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占有的概念及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2. 区分占有与占有权。
3. 区分占有与持有。
4. 如何保护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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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第10章 债权论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郭明瑞、王秩:《合同法新论•• 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9.[日]我妻荣,王书江等译:《债法在近代民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10.[英]A•L•科宾,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上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节 债的一般原理
【本节关键术语】
债 债权 债务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音管理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债的履行 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 不履行 履行迟延 受领迟延 加害给付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债的保全 债的担保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代位权 撤销权 保证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共同保证 有限保证 无限保证 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追偿权 定金 债的移转 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 清偿 抵销 提存 债务免除 债务更新 混同
【本节复习思考题】
1.债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3.简述债务与责任的区别。
4. 我国民法规定了哪些债的发生原因?
5. 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及其意义?
6. 简述债的履行的含义。
7. 简述债的履行的分类。
8. 简述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
9. 履行不10. 能可否作为一种独立的债的不11. 履行的形态?
10.履行债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1.试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
12.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3.简述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14.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15.债的担保有哪些方式?
16.保证有哪几种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存在哪些区别?
17.定金包括哪几类?
18.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果。
19.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种类及法律效果。
20.简述债务抵销的条件、效力。
21.债的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22.简论提存。
23.什么是债务更新?
第2节 合同第3节 之债概论
【本节关键术语】
合同 债 合同关系 合同相对性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的提示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权利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推定形式 合同变更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试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 比较合同与债。
3. 比较合同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4. 如何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5. 划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什么意义?
6.试述合同的成立条件。
7.试述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
8.试述合同条款。
9.如何理解合同法上的义务群。
10.述合同的形式。
11.试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及其条件。
12.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13.比较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4.试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第4节 我国《合同第5节 法》规定的有名第6节 合同第7节
【本节关键术语】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本节复习思考题】
1.论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体现。
2.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何负担风险?
3.《合同法》上规定了哪些特种买卖合同?
4.租赁合同有何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有何特征?两者有何关系?
5.论承揽合同的效力。
6.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几类?
7.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哪些权利?
8.简述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
9.试析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及效力。
10.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何联系与区别?
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何权利义务?
1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之比较。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论
【本章参考文献】
1.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教程》,2.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4.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 刘剑文、张里安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8.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9. 林刚主编:《知识产权法学》,10.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1. 李冬梅主编:《知识产权法学》,12.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3. 张平:《知识产权法祥论》,14.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 李建、申卫星主编:《知识产权法》,16.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 李国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18.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10.[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1.余能斌、马骏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吴汉东等:《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4.[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
15.程啸:《知识产权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第1节 知识产权概论
【本节关键术语】
知识产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 试论知识产权的性质。
3. 试论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2节 著作权
【本节关键术语】
著作权 作品 委托作品 职务作品 合作作品 原创作品 演绎作品 编辑作品 影视作品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表演权 发行权 展览权播放权演绎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2. 试论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3. 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4. 如何取得著作权。
5.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6. 如何保护著作权。
第3节 专利权
【本节关键术语】
专利权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2. 专利权的客体和不3. 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4. 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5. 如何保护专利权。
第4节 商标第5节 权
【本节关键术语】
商标权 注册商标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2.注册商标的条件。
4. 如何取得和保护商标5. 权。
第十二章 继承权
【本章参考文献】
1.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郭明瑞、房绍坤编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第1节 继承权概述
【本节关键术语】
继承权 遗产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2.试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遗产的范围。
第2节 法定继承
【本节关键术语】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 转继承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4.试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异同。
第3节 遗嘱继承与遗赠
【本节关键术语】
遗嘱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遗赠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2.遗嘱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3.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如何?
4.简述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职责。
第4节 继承开始与遗赠扶养协议
【本节关键术语】
遗产管理人 遗赠扶养协议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
2.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3.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4. 如何清偿遗产债务?
5. 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6. 遗赠扶养协议与外国继承契约的异同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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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第十三章 人身权论
【本章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2.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3. 周楠:《罗马法原论》,4.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5. 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6. 台湾中华书局1989年版。
7.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8.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9. 王利明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10.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
11. 史尚宽:《亲属法论》,1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 张新宝:《名14. 誉权的法律保护》,15.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7.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1节 人身权概论
【本节关键术语】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亲权 亲属权 配偶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2.民法保护人身权有何意义?
3.人格权和身份权存在哪些区别?
4.如何确定身份权的种类?
第2节 人格权
【本节关键术语】
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自由权 隐私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试述姓名权与署名权的关系。
2.试述舆论监督权与新闻侵权的关系。
3.试述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抗辩事由。
4.试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5.试述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及其抗辩事由。
第3节 身份权
【本节关键术语】
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本节复习思考题】
1. 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2. 简述配偶权的内容。
3. 简述亲权的内容。
4. 简述亲属权的内容。
5. 亲权和亲属权有何区别?
6. 如何保护人身权?
第十四章 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本章参考文献】
1.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 [美]哈特:《惩罚与责任》,6.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 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8.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 叶林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10.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1. 杨立新:《侵权法论》(上、下),12.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3. 王泽鉴:《债法原理(三)》,14.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 史尚宽:《债法总论》,1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7. 刘士国:张新宝:《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18.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谢邦宇、李静堂:《民事责任》,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1节 民事责任概论
【本节关键术语】
民事责任 补偿性 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合同责任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其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2.如何划分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有何意义?
第2节 违反合同第3节 的民事责任
【本节关键术语】
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 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 严格责任 过错 过错责任 不可抗力
【本节复习思考题】
1.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2.试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违约责任为什么需要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是否仍然存在过错责任?
4.试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第4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本节关键术语】
侵权行为 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的同意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本节复习思考题】
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2.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有何区别与联系?
3.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4.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分别有哪些构成要件?
5.如何确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6.什么是特殊侵权行为?它有哪些特点?
7.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shuigew 2007-10-5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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